辽服发[2013]3号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会展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服务业委:
现将《辽宁省会展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
辽宁省会展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会展企业的发展,营造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宽松环境,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会展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企业自用及专门用于会展业务的房产和土地,是指会展企业直接用于会展业务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含会展企业的行政办公场所、对外经营的餐饮及租赁业务。
第三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3号),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为全省会展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辽宁省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其具体职责:制定会展业政策、标准,负责行业管理、认定等工作。
第四条会展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符合国家批准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符合全省会展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
(三)具有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会展场馆的立项文件;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会展场馆建设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合理、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五)具备举办各类展览活动的会展场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六)为相关会展行业组织的成员单位,具有会展专业管理人员;
(七)属于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会展场馆经营服务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为承接展会及其配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会展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会展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场馆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新场馆建设经营使用情况、举办展会活动等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房产和城镇土地使用有效证明材料。对正在办理尚未取得房产证和城镇土地使用证的会展企业,需提供能够证明投资和土地使用的市级以上政府会议纪要、市级有关部门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尚未办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企业需提供市级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以审计报告中的房产价值为准;
(四)所在市服务业委审核推荐意见;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符合认定条件的会展企业均可向所在市服务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服务业委初审后,向省服务业委申报。
第七条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展会展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两次。
第八条辽宁省会展企业认定工作由辽宁省会展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展企业认定受理工作由辽宁省展览行业协会负责。认定程序包括初审、现场考察、专家委员会评审等过程。对审查合格的会展企业,颁发会展企业认定证书。
第九条经认定的会展企业可凭有效的会展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公告”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企业在申请会展企业认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的鼓励政策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会展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会展业是新兴产业,将带动和促进相关服务业的发展,鉴于我省会展业刚刚起步和经营初期遇到的实际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会展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自场馆经营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免税的会展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省服务业委员会认定的会展企业;
二、会展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专门用于会展业务的房产和土地。
对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会展企业,申请减免税实行“集中上报,一年一批”的办法,减免程序比照中小企业困难减免审批程序办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2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